(一)、封面
封面的正面由招标单位名称、招标单位地址和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内容、投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人及电话、开标日期等组成。封面的反面为投标单位须知,其内容主要包括:
(1)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联系电话
(2)招标项目的内容
(3)投标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4)投标文件的送达地点和截止日期
(5)开标地点
(6)评标办法
(7)投标保证金
(8)合同条款
(9)其他事项
投标单位必须仔细阅读和全面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如有不明确之处应在截止日期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否则,责任自负。
(二)、目录
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和项目顺序号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全部用规定的符号编制成目录,投标单位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书编号顺序,将投标文件编入目录,目录应按要求盖章和签字,并在开标前送到招标单位,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三)、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四)、技术要求
投标单位应认真阅读和全面理解本须知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技术文件的每一页上都要加盖单位的公章,该公章应是年检合格有效的,否则,责任自负。
(五)、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到达招标单位指定帐户(以到达时间为准),否则,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六)、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计算,但不允许负偏离。
2.投标报价应包括本须知第四条中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所有费用。
3.投标报价应包括工本费、设计费、包装费、手续费、运杂费、保险费等费用。
4.投标报价应包括相应的税费。
5.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交的所有相关资料及文件。
6.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单位在现场踏勘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单位应交纳的任何水、电、气、电话等费用。
(七)、其他
1.投标单位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证书、证件等,若发现缺少或不全,应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责任自负。
2.投标单位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3.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并将有关风险因素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否则,责任自负。
4.投标单位应认真检查投标文件所要求的所有内容,若发现缺少或不全,应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责任自负。
5.投标单位应保证不擅自修改招标文件中的任何内容,若确需修改,应经招标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投标单位若中标,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将合同送到招标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
7.投标单位若未中标,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将“投标保证金”如数退还给招标人,或者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
8.投标单位若有作弊、串通投标或其他违法行为,将取消该单位的投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八)、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单位应编制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用不能擦去的笔书写(除招标人另有规定外),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地方盖章,所有投标文件应装订成一册。
3.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符,以正本为准。
4.投标文件应按本须知第三条规定的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并逐页编目录,在每一页上须标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5.投标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能擦去的笔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地方盖章,所有投标文件应装订成一册。
6.除招标人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不予退还。
(九)、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相同。
(十)、开标
1.招标人将于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公开开标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派被授权的人员出席开标会,并携带身份证明。
2.投标人少于三个或开标结束后没有补充者,将被认为是无效标,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文件。
3.投标人应对开标过程作出书面记录,并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将书面记录交给招标人。
(十一)、评标定标
1.评标委员会将按本须知的规定,对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将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3.评标委员会将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说明未中标的原因。
4.中标通知书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7日内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