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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书废标的情况有哪些

总结:本文主要讨论了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投标无效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资料不合格、资格条件不符、投标人数量不足、投标文件未盖章签字、字体模糊无法辨认、递交多份内容不同或重复报价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有违法行为、未及时通知补遗修改、逾期提交或撤回投标文件等情况。这些情况都会导致投标被认定为无效,需要重新招标。同时,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规行为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标书文件资料要求不合格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进行评标或者中标。《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本)第十一章第三节“资格审查”中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工程技术要求,或者与工程建设施工无关的内容,资格审查不合格。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依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本)第九章第一节第六条和《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三),符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或者通过详细审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依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本)第九章第一节第六条和《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四)第四条和《评标办法补遗》的规定,当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或者通过详细审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四、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依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本)第十二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送达”,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肆份,副本内容应与正本完全一致,并装订成册”。而实际评标时,有的投标人只提交了正本,没有提交副本,或者提交了副本,但没有提交每页盖章、每页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记录;或者只有提交记录,而没有提交记录中的每页盖章、每页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原件。

五、投标文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依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本)第十二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送达”,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必须使用A4规格纸张,装订要齐目”。而实际评标时,有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有的投标文件装订不齐目,甚至有的投标文件没有装订。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依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本)第十二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送达”,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肆份,副本内容应与正本完全一致,并装订成册”。而实际评标时,有的投标人提交了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有的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报价金额小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额。

七、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依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本)第九章第三节“资格审查”的规定,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已经进行评标的,应当重新招标。

八、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依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本)第十二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送达”,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肆份,副本内容应与正本完全一致,并装订成册”。而实际评标时,有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有的投标人还采取恶意注册和恶意投标等手段扰乱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

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本)第十二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送达”,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肆份,副本内容应与正本完全一致,并装订成册”。而实际评标时,有的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有的投标人还与评标委员会成员就投标文件商议修改内容。

十、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修改的时候,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依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本)第十二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送达”,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肆份,副本内容应与正本完全一致,并装订成册”。而实际评标时,有的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修改时,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十一、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

依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本)第十三章“迟交的投标文件及评审结果的处理”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十二、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

依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本)第十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已经评标的,应当重新招标。

十三、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依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本)第十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十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在评标过程中帮助他人排斥本来通过初步评审获得承包资格的其他投标人的,或者拒绝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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