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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需要注意的细节

这是一段关于工程报价和分部分项工程报价的详细描述,涉及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防栓的使用、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以及投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等内容。

一、工程报价部分

1.本项目采用 清单计价方式

2.工程量清单报价应当按照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UTF]10010-2013)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3.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建筑物中所用消防栓采用A型普通消防栓,其数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4.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法进行计价,合同价款的约定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工程量的变化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其调整方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UTF]10010-2013)的有关规定。

(2)、材料价格的变化,其调整方法:材料价格的变化按《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参考》(2013年版)及其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3)、其他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化,其调整方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UTF]10010-2013)的有关规定。

二、分部分项工程报价部分

1.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UTF]10010-2013)的规定。

2.分部分项工程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UTF]10010-2013)的规定,结合现行施工安装定额进行编制。

3.分部分项工程应根据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填写项目特征、工程特征和工程量。

4.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填写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和措施项目特征。

5.其他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填写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和其他项目特征。

6.规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其他项目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并入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7.暂列金额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UTF]10010-2013)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8.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填写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和措施项目特征。

9.总价其他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填写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和其他项目特征。

10.零星用工应根据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填写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和用工特征。

11.规费、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并入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12.暂列金额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UTF]10010-2013)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列入措施项目费用。

1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UTF]10010-2013)规定,应按现行国家、省有关计价规范执行,可调整的内容包括人工幅度差、施工功效降低、施工辅助工程、工程量偏差、材料价格变化、设计变更和其他可能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

14.投标报价中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UTF]10010-2013)规定的方法、规则,提供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的详细计算方法和标准,并列明取费表(附件)

15.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UTF]10010-2013)规定的方法和标准,提供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的详细计算方法和标准,并列明取费表(附件)。

16.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建筑物中所用消防栓采用A型普通消防栓,其数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17.投标报价中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UTF]10010-2013)规定的方法、规则,提供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的详细计算方法和标准,并列明取费表(附件)。

三、其他

1.投标报价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2.投标文件正本必须打印,并由投标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应当使用中文。

3.投标文件正本需采用A4规格纸张,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4.招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5.招标人应当保证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内容在评标过程中不被更改。

6.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并提前通知投标人。

8.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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