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人的基本条件
招标人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各级机构直接或者通过其下属的控股公司、企业的分支机构(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具有控股关系的公司)进行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3、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经历;
4、有设计、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5、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国有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5、具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标人的条件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招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联合体的条件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五、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向中标人和按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扣除未提交履约保证金部分的投标保证金;拒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