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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的基本条件

这段文档主要介绍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参与招标活动时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包括独立性、专业能力和财务状况等。同时,还详细说明了联合体的投标规则及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办法。

一、招标人的基本条件

招标人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各级机构直接或者通过其下属的控股公司、企业的分支机构(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具有控股关系的公司)进行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3、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经历;

4、有设计、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5、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国有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5、具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标人的条件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招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联合体的条件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五、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向中标人和按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扣除未提交履约保证金部分的投标保证金;拒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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